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对信息不一致或材料缺失的,详细、全面了解原因后如实做好记录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并在下步的新生照片采集及比对、档案材料审核、录取资格复查等环节进行重点核查。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报学校批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常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办理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逾期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有特殊困难无法完成原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转专业。具体可参照《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的,无法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能力培养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在一学期内因病经学校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1/3的;
(二)在一学期内因创业或其他事由不能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1/3的;
(三)因精神障碍或心理问题不能坚持学习,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休学,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精神专科或机构认定须休学的。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应向所在学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不足一学年按一学年计),最多休学两次。经学校批准,因其他原因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创业可连续休学三学年。学生休学起讫时间以学校教务处核定为准。
(二)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在一学期内参加跨校交流项目,时间超过该学期1/3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申请复学时须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复学时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导致专业停招的,根据学校安排进行转专业或转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逾期一个月未办理继续休学或复学手续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者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累计受到三次学期学业预警且未通过学分占比超50%的;
(六)因学业问题应退学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受到学业预警或纪律处分的;
(七)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八)经学校认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九)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家长同意后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批准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七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后两年内重新被我校录取,本人可申请转入退学前的修读专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退学前已取得学分有效。
第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
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退学处理决定书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送达监护人)。
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处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具体程序参照退学处理程序执行。
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申诉流程参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二十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主要标准。学生获得的总学分绩点等于每门课程获得的学分绩点之和。百分制成绩、等级、学分及学分绩点之间的对应关系参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七章 处分的申诉和复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考试违纪或作弊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中有关规定。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基本学习年限本科为4年,专升本为2年,专科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本科为8年,专升本为4年,专科为6年。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满足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生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不含毕业设计学分)的90%,确有能力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可在预毕业学年的第二学期初,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经学校批准提前毕业者,其学籍调整到毕业年级。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毕业年级的学生未满足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可申请随下一年级学生毕业,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因课程考核不合格,不满足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条件,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结业后两学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不及格课程,经批准后,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学生经过补考,满足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持结业证书随当年应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九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十九条 对准予毕业的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准予毕业的结业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随当年应届毕业生授予学位,授予学位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报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一条 学历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不再受理学生信息变更事宜。
第三十二条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仅此一份,丢失后不能补办。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丢失可以按相关流程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具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外出访学或留学生的学籍管理与学位授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